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天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付顺英诉被告干文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这是我院审理的首例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00六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十七时许,原告付顺英背粪到自家菜园施肥,行至被告干文秋家时被其饲养的狗咬伤左小腿等部位,原告因身负重物跌倒时致伤腰部。原告经天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花销医疗费406.70元,同时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玖级伤残。双方之间的纠纷经仁义乡石桥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二00六年七月三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3750.58元。本院认为原告付顺英被被告干文秋饲养的狗咬伤致残,原告无过错。被告干文秋系狗的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6年8月7日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干文秋赔偿原告付顺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复印费、评残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647.90元。
如今,人们随着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和提高,饲养各种动物,这些动物既能看家护院,又能供人消遣玩耍,为人们生活带来乐趣享受。但只顾自己的利益或疏于管理,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加强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增强责任心以维护社会稳定,爱护公共卫生,促进邻里和睦,避免各种纠纷和矛盾,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