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我院召开了天全县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债权人大会,与会各债权人讨论并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会后,清算组庚即分别按清偿顺序对各债权人进行了财产分配工作。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我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该破产案件的审理已经完毕。
天全县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企业,下属七个二级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经天全县体改办批准后于二00四年五月向我院申请破产还债。2004年6月10日我院依法作出(2004)天全企破字第1-1号裁定书,宣告该公司破产。经我院指定从政府下属的企业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物价局等单位抽调人员九人,聘请会计两人,驾驶员一人共计十二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及时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档案进行清理、申报、调查、追收、确认等工作。催收债权是清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公司账面记载债权金额高达8525237.40元,经清算组核实,部分债权属其二级企业欠款,以及对账后与债务相冲抵,剩余债权大多超过诉讼时效,且债务人企业倒闭、破产、转让,或者地址、名称不详,或没有履行能力。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及清算组采取相应对策:一是邀请老销售员带路;二是由法院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获取债务人企业的详细地址和有关资料后再制定对策,依法催收。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先通过对账取得诉讼时效后再进行催收。2004年至2005年期间,我院及清算组抽调精干人员多次顶着炎炎烈日外出催款,先后辗转乐山、彭山、成都、德阳、眉山、绵阳等地,行程上万里,克服困难、历经艰辛,向债务人发出36份催收通知书,收回债权17余万元,有力地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案件中的重、特大事项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取得县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对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中级法院请示,得到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债权人会议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清算组的工作自始至终在我院的指导与监督下严格依法进行,妥善解决了公司二级企业乐英硫酸厂工人姜剩成工伤赔偿优先拨付,乐英硫酸厂涉及十四户农户租赁土地的赔产和复耕问题,成功处置了磷酸氢钙厂、乐英硫酸厂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事宜。
由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遗留问题多,债权催收难度大,而且清算组人员从各单位中抽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算工作的进度。但破产案件的审理得到县委、政府的支持、上级法院的指导、院领导的重视,经过合议庭、清算组人员的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历时两年,终于圆满、顺利地审结了该破产案件,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天全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