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现象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目前,按照中央的部署,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在全国正逐步展开,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大,要求高,许多检察机关仅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做出工作成效。我院自侦部门依靠自身努力,搜集线索、侦办终结的原天全县种子公司经理吕培星等人受贿窝案,由本院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天全县种子公司经理吕培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副经理高兴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副经理张瑞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公司驾驶员袁树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这是我院今年公诉的首例商业贿赂案件,庭审当天,旁听席上座无虚席,此案的公诉得到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该案的成功办理,除院党组重视、自侦部门努力外,我院公诉部门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对案件认真审查,分析、研究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案件中的一名被告人(驾驶员袁树均)主体身份的认定,曾有争议,但经办案人员查阅大量资料,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认定该袁在共同收受贿赂过程中与另三名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对袁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此也予以了确认;二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克服案件材料多,工作量大的困难,加班加点,认真审查,充分运用案件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三是整合公诉资源,由分管检察长亲自带队出庭,在庭审中,面对几名被告人的翻供,公诉人员沉着应对,充分运用证据,对犯罪进行了有力的指控。庭审结束次日,翻供的一名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向办案人员说明,要纠正自己在庭审中错误的翻供陈述。
目前,我院打击商业贿赂的工作仍在继续着,我们将贴近检察工作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力争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中发挥更大的作用。